8月4日,记者从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特殊病种门诊治疗人均定额提高了,目前已开始按新标准执行。这意味着,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保障水准也将随着提高。
此次调整,统筹基金人均定额由原来按年定额结算调整为月定额结算,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也随之提高。其中,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为360元;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为3600元,尿毒症患者腹膜透析治疗为3000元。此外,经认定同时患有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PCI(PTCA)术后12个月的抗凝治疗两种特病及以上的,在统筹基金月人均定额基础上,每月增加50元。
实行月定额结算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符合《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管理办法》规定的人员,其门诊特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结算标准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但门诊特病患者当月未发生统筹基金或大额基金支付的,不得给予定额结算。